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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服务市场项目(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 2431101000011494159 成交金额
招标单位 新疆*************察院 招标联系人/电话
中标单位
永诚*************公司
中标联系人/电话
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电话
  • 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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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名称:****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检察院

*、供应商名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川分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检察院服务市场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 财产**** 详见附件 *.* **** ****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联系方式

*、 采购人名称:****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市****区绿州东路

*、运维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号*幢*区*楼

*、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
*****帆陌
永诚保险
*****************
****协议
甲方:****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检察院
乙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川分公司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甲方投保的无人机保险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服务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无人机****供应方,为甲方无人机提供****。
*、保险险种
(*)无人机意外损坏保险
(*)无人机意外损坏保险附加第*者责任保险
(*)无人机意外损坏保险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保障责任
*.机损险:保障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因为意外原因坠落造成无人机损坏,
保险赔付保障范围内维修/换新费用。
*.*责险:保障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因为意外原因坠落造成第*者损失,
保险在保障范围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付。
*
*****帆陌
永诚保险
*****************
*.飞手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操作或使用
无人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在保障范
围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付。
(*)免赔特约
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保险标的在非飞行状态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保险标的机身或云台或其配套设备部分或全部失踪;
*.保险标的属于设备制造商质量原因导致的损失和*者事故;
*.空中强制断电导致保险标的坠落造成的损失;
*.保险标的有非原厂改装和拆卸的情况或使用非原厂配件而导致的损失;
*.地面设备,电池,未投保挂载设备均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另行约定的除
外);
*.保险标的自然磨损及不影响使用的外观损坏;
*.无法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对应的飞行记录;
*.保险标的进水(标准版保进水除外)。
**.在飞行区域内即无人机投保时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负责赔偿(无人机意外损坏保险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特约)。
*、保费方案
*
*****帆陌
永诚保险
*****************
投保标的 投保险种保额(元)免赔额 保费(元/年) 数量 保险期限(年) 小计(元) 备注
***-悟******** 无人机意外损坏保险 **,*** * *,*** * * *,*** 保进水
***-悟******** 无人机意外损坏保险附加第*者责任保险 ***,*** * *** * *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元
***-悟******** 无人机意外损坏保险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 ***,*** 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元,伤亡无免赔 *** * * *** 每次人身伤亡损失限额******元,医疗赔偿限额*****元
***-*** 无人机意外损坏保险 *,*** * *,*** * * *,*** 保进水
*
*****帆陌
永诚保险
*****************
合计 *,***
*、付款方式
(*)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保险单均以人民币付款。
(*)缴费方式:
*.乙方营业柜台交现或银联***机刷卡;
*.银行交现与柜面或柜员机转账:
*.微信、支付宝、网银转账;
账户名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川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门大桥支行
账号:********************
银联号:************
(*)乙方应在甲方费用支付后向甲方提交保险费发票与保险单。
(*)甲方明确,本合同的签订并不表示被保险无人机的保险生效。甲方按照合
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并提供完毕被保险无人机的基础资料,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文
件开具保险单后,保险生效。
*、违约责任
*.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收到甲方完整投保资料以及保费后的*个工作日
内应当出具保险单,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者拖延提交保
险单,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甲方重大损失的赔偿责任且甲
方有权解除协议。
*
*****帆陌
永诚保险
*****************
*.本协议执行后,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保费,提供被保险无人机的
相应材料。甲方无故拖延付款或者拖延交付无人机资料,导致乙方未能
及时出具保单,无人机产生理赔情形无法办理理赔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追究其经济损失。
*、管辖约定
因本协议引起的*切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其他
(*)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
(*)本协议仅作为****采购协议,不代表保险合同的成立。甲方需要按协
议内容办理缴款手续,乙方将凭本合同书和缴费凭证,为甲方出具正式保险合同
和发票,以保单内容为****合同内容。
(*)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补充协议并将作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甲方:****维吾尔自治区****乙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市人民检察院(盖章),*川分公司(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川分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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